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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学“宪”强国,每日学一“典”
【学“宪”强国,每天学一“典”】
日期:2023-03-26 10:35:56  作者: 来源:  浏览量:20 操作>>

“文语法言”之二百零四条:合伙责任重大,全体一致决定!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七十条 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,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,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。

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。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,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;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,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。

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,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;提出异议后,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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