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

  • 搜索
  • 学校主页
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
  • 首页
  • 永利概况
    • 学院简介
    • 学院领导
    • 机构设置
    • 实验实训中心
    • 专业介绍
  • 新闻公告
    • 学院新闻
    • 学院通知
  • 党团工作
    • 党建工作
    • 团学工作
  • 名师风采
  • 评建专栏
    • 评建专栏
  • 教学科研
    • 教学活动
    • 教研动态
    • 科学研究
  • 招生就业
    • 考研动态
    • 就业资讯
  • 校企合作
    • 校企合作
  • 工作坊
    • 工作坊简介
    • 一线名师引领
    • 教育教学实践
    • 焦裕禄精神课程开发项目
    • 班主任技能提升项目
    • 食育课程开发项目
    • 青葱读书会项目
  • 文法聚焦
    • 普法专栏
    • 教资专栏
    • 英语专栏
    • 一院一品——文舟在宪
  • 资料下载
    • 学生用表
    • 教师用表
首页 > 学“宪”强国,每日学一“典”
【学“宪”强国,每天学一“典”】
日期:2023-11-23 19:25:12  作者: 来源:  浏览量:4 操作>>

“文语法言”之四百四十三条: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细化! 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
第九条  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,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,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,具体参考以下因素:

  (一)与被监护人生活、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;

  (二)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;

  (三)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;

  (四)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、意愿、品行等。

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,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,也可以是数人。




  • 上一篇:【学“宪”强国,每天学一“典”】
  • 下一篇:【学“宪”强国,每天学一“典”】
返回首页 关闭页面
相关链接
  • 数字校园
  • 通知公告
  • 信息公开
  • 图书馆
  • 教育基金会
  • 友情链接:
  • 学校首页|
  •     工学院|
  •     兰考学院|
  •     马克思主义学院|
  •     基础教学部|
  •     财税学院|
  •     信息工程学院|
  •     体育学院|
  •     商学院|
  •     艺术学院|
  •     公共艺术中心|

版权所有: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 - yl23411永利 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东泰路8号(兰考校区)
招生咨询电话:0371-85303666/777/888 总值班室电话:0371-85303000 邮编:4514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