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“商”海航行,每天学一“条”】
日期:2025-04-14 11:29:26 作者: 来源: 浏览量:0
“文语法言”之六百五十五条:法人人格否认制度!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十三条: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逃避债务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,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,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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