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“商”海航行,每天学一“条”】
日期:2025-04-16 16:26:03 作者: 来源: 浏览量:0
“文语法言”之六百五十七条:内容违反章程是可撤销!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十六条:公司股东会、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、表决方式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,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,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。但是,股东会、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,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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