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“商”海航行,每天学一“条”】
日期:2025-04-25 11:12:46 作者: 来源: 浏览量:0
“文语法言”之六百六十四条:抽逃出资的禁止和责任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,股东不得抽逃出资。
违反前款规定的,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;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负有责任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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