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“商”海航行,每天学一“条”】
日期:2025-05-14 20:21:15 作者: 来源: 浏览量:4
“文语法言”之六百七十四条: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!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,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,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。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,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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